倒卖手机卡,挣一万“罚”两万!
2020年7月,被告人靳某明知倒卖他人实名制手机卡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收购并以每张一百五十元至二百余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崔某(另案处理)等人。至案发,被告人靳某共倒卖实名制手机卡48张,获利一万余元。
裁判结果
金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靳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靳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解读
手机卡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工具,犯罪分子为躲避监管、逃避打击,往往绕过实名制监管要求,非法收购他人手机卡来实施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我只提供了一个电话卡、银行卡,其他与我没有关系。殊不知,正是这种行为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的“帮凶”,间接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法官提醒
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手机卡!要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高法律意识,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金乡县人民法院
本文由优卡多多原创,未经允许禁止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法律责任!